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045號
原 告 嚴雅揚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被 告 劉鑑寬
曾文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62,185 元(計算式
:3,441,457 元+1,720,728 =5,162,185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52,1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尤朝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