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4045號
PCDV,102,補,4045,2013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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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045號
原   告 嚴雅揚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被   告 劉鑑寬
      曾文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62,185 元(計算式
:3,441,457 元+1,720,728 =5,162,185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52,1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尤朝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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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