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950號
原 告 群益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義雄
被 告 寬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派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依法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萬陸仟零捌拾伍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捌仟捌佰壹拾元,扣除前已繳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應補繳新臺幣捌仟參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炎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昭綾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