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3937號
PCDV,102,補,3937,2013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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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000年度補字第3937號
原   告 杜中彥
訴訟代理人 王敬堯律師
被   告 徐建隆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發給支付命令,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4,695 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39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5,890元。
(二)另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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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