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90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古文碧
被 告 盈源實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素
被 告 宋立文
宋謝麗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因被告已依法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伍拾壹萬伍仟柒佰柒拾捌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伍仟肆佰肆拾捌元,扣除前已
繳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應補繳新臺幣柒萬肆仟玖佰肆拾
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炎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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