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3825號
PCDV,102,補,3825,2013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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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825號
原   告 吳鴻益
被   告 王清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2,596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8,8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尤朝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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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