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3794號
PCDV,102,補,3794,2013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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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794號
原   告 呂文裕
      呂順發
      呂禮知
被   告 德興宮
法定代理人 李定信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原告請求確認「被告『福興宮』與神明會『福德爺』非同一權利
主體」,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
定,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百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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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