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716號
原 告 李文賢
原 告 王麗蓉
被 告 趙文鎮
被 告 白文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 元【即公告土
地現值乘以占用面積:82247 元/ ㎡×27.5㎡=0000000 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47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