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3680號
PCDV,102,補,3680,20131104,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680號
原   告 天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天放
被   告 協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常義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佰
貳拾捌萬貳仟參佰玖拾柒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柒萬參仟壹
佰柒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柒萬
貳仟陸佰柒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1/1頁


參考資料
天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協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