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抗字,102年度,148號
PCDV,102,家聲抗,148,2013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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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聲抗字第148號
抗 告 人 黃正盛
      黃正良
相 對 人 黃鄭霹珠
關 係 人 黃于芮
      吳小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 年8 月22
日本院102 年度監宣字第337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依職權選任
程序監理人,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吳小蓉黃鄭霹珠(女、民國二十二年九月五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程序監理人。 理 由
一、按涉及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之事件時,法院認有必要時,宜 依家事事件法第15條第1 項、第2 項之規定選任程序監理人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22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得就社會 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所屬人員、律師公會、社會工 作師公會或其他相類似公會所推薦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 多元文化,並有處理家事事件相關知識之適當人員,選任為 程序監理人,亦有同法第16條第1 項規定可參。二、本件抗告人黃正盛聲請對相對人監護宣告事件,經本院於民 國102 年8 月22日以102 年度監宣字第337 號裁定宣告相對 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併選定關係人黃于芮、抗告人黃正盛 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黃鄭霹珠之共同監護人,及指定關係人黃 正良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抗告人就選任關係人黃于芮 擔任共同監護人不服提起抗告,雙方於102 年10月15日本院 審理中當庭互相激烈爭執,關係人黃于芮表示抗告人擅自將 相對人移出安養院,阻撓伊探視相對人云云,而抗告人則陳 明關係人黃于芮行為脫序,曾至醫院大吵大鬧,致相對人遭 醫院列為黑名單云云(參見本院102 年10月15日準備程序筆 錄)。本院認本件審理結果,對於相對人將來之生活照顧及 身體療養有重大影響,對於相對人之真正意願有深入探究之 必要,為保障相對人之表意權、聽審權利,認有依職權選任 程序監理人之必要,而關係人吳小蓉為廣青基金會社工組組 長,該基金會業務含有老人福利,具有處理家事事件相關知 識之經驗,由其擔任相對人之程序監理人,當可充分保障相 對人之最佳利益,是依前揭法律規定,爰依職權選任關係人 吳小蓉為相對人之程序監理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 官 張筱琪
法 官 鄧雅心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大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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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