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2年度,945號
PCDV,102,司聲,945,2013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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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945號
聲 請 人 黃堅聘  
代 理 人 黃珊珊律師 
      王中騤律師 
相 對 人 通億營造有限公司(原名全欣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玖佰肆拾叁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 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經本院101 年 度訴字第313 號判決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並確定在案。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林綉娥

計算書:
┌─────────┬────────────┬──────────────┐
│項 目 │ 金額(新臺幣) │ 備 註 │
├─────────┼────────────┼──────────────┤
│第 一 審 裁 判 費 │ 00,943元│由聲請人預納。 │
├─────────┼────────────┼──────────────┤
│鑑 定 費 用 │ 000,000元│由聲請人預納。 │
├─────────┼────────────┼──────────────┤
│合 計 │ 000,943元│應由相對人賠償聲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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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通億營造有限公司(原名全欣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通億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