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2613號聲 請 人 陳賴蘭妹一、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 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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