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2年度,2613號
PCDV,102,司繼,2613,2013112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2613號
聲 請 人 陳賴蘭妹
一、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
  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