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5075號
PCDV,102,司票,5075,2013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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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5075號
聲 請 人 富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鴻財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郁晟興業有限公司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
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郁晟興業有限公司簽 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761,250 元,到期 日未載,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 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票據法第120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票,並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此 有本票影本可稽,依同法第11條第1 項規定,應為無效之本 票,自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行,應駁回其聲請。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訟訴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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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郁晟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