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8711號
PCDV,102,司促,48711,20131127,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871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陳飛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伍佰貳拾叁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伍萬壹仟壹佰壹拾玖元整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
  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
  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叁佰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
  肆佰元整、延滯第三期( 含) 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伍佰元整
  ,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飛帆於097 年12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
     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
     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
     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2 年09月底尚積欠聲請人56,523元整未為
     清償( 含手續費296 元整、消費款47,471元整、預借
     現金3,64 8元整、已到期之利息3,908 元整及違約金
     1,200 元整) ,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
     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
     、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
     ,計新臺幣51,119元整自102 年11月08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19.97%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
     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 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 元
     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 元整,延滯第三期當期
     收取500 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
     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