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871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陳飛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伍佰貳拾叁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伍萬壹仟壹佰壹拾玖元整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
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
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叁佰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
肆佰元整、延滯第三期( 含) 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伍佰元整
,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飛帆於097 年12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
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
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
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2 年09月底尚積欠聲請人56,523元整未為
清償( 含手續費296 元整、消費款47,471元整、預借
現金3,64 8元整、已到期之利息3,908 元整及違約金
1,200 元整) ,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
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
、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
,計新臺幣51,119元整自102 年11月08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19.97%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
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 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 元
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 元整,延滯第三期當期
收取500 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
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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