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8561號
債 權 人 周榮華
債 務 人 崑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貳萬叁仟柒佰伍
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壹仟捌佰陸
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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