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8561號
PCDV,102,司促,48561,2013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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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8561號
債 權 人 周榮華
債 務 人 崑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貳萬叁仟柒佰伍
  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壹仟捌佰陸
  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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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崑盟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