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8481號
PCDV,102,司促,48481,2013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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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8481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林張秀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柒拾貳元,及自
  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林張秀美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與債權人訂立
  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
  循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
  算說明如下:( 一) 本金債權:新臺幣16,172元整。( 二)
  利息計算:1 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
  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九點六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2 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0 元整。(
  三) 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以本金新臺幣16,172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 四) 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 元整。又按契約第十一條
  ,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
  到期,詎料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
  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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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