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844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高貴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柒仟伍佰肆
拾陸元,及其中陸萬玖仟肆佰貳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
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玖萬肆仟捌佰伍拾叁元,及其中伍萬
貳仟柒佰伍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拾貳萬肆仟捌佰柒拾壹元,及其中
貳拾伍萬叁仟叁佰壹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至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
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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