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8444號
PCDV,102,司促,48444,2013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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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844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高貴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柒仟伍佰肆
  拾陸元,及其中陸萬玖仟肆佰貳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
  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玖萬肆仟捌佰伍拾叁元,及其中伍萬
  貳仟柒佰伍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拾貳萬肆仟捌佰柒拾壹元,及其中
  貳拾伍萬叁仟叁佰壹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至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
  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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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