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8427號
PCDV,102,司促,48427,2013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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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8427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 理 人 謝明璇
債 務 人 范朴葳即范忠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萬伍仟零陸拾捌
  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九點三計算之利息,與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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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