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8410號
PCDV,102,司促,48410,2013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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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8410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溫秀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陸仟柒佰壹
  拾柒元,及其中陸萬零壹佰玖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
  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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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