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8404號
PCDV,102,司促,48404,2013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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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8404號
債 權 人 台灣動力檢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裕強
債 務 人 晨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國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貳仟元,及自民
  國一百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捌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
  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貳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
  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肆萬肆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一百
  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貳萬壹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
  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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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動力檢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晨通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通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