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8404號
債 權 人 台灣動力檢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裕強
債 務 人 晨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國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貳仟元,及自民
國一百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捌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
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貳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
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肆萬肆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一百
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貳萬壹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
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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