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8361號
PCDV,102,司促,48361,2013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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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836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張黃清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玖佰柒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張黃清貴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
     00 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2 年11月21日止
     累計165,974 元正未給付,其中76,776元為消費款;
     89,198元為循環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2 年度司促字第48361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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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黃清貴 │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76776 │     │1月22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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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