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831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楊秉祐即楊華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零陸佰伍拾叁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楊秉祐即楊華生於民國84 年10月1日向債權
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
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暨自民國96年1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7年6 月2 日止未
受償之循環利息9734元及費用294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
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
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
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
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二)緣相對人楊秉祐即楊華生於民國93 年3月17日向債權
人申請Ready Cash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
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附表序號2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暨自民國96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7年6 月15日止
未受償之循環利息4643元及費用15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
息係依約定條款有關循環信用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
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
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
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
前一日。
(三)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
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
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2年度司促字第48318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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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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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楊秉祐即楊│自民國 097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108011│華生 54337│06月 03日 │ │ │
│ │元 │0000000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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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楊秉祐即楊│自民國 097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八│
│ │43825 │華生 55776│06月 16日 │ │ │
│ │元 │0000000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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