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8286號
債 權 人 曾淑鈴
債 務 人 甘義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壹萬壹仟玖佰伍
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