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8179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吳冠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柒佰玖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吳冠緻於民國102 年4 月3 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
惠貸款(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
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
國102 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2 年11月3 日止未受
償之循環利息859 元及費用3192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
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
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
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
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
20% 計算遲延利息。緣相對人吳冠緻於民國101 年10月5 日
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
人 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 所示之本金
及利息,暨自民國102 年8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2 年
11月3 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305元及費用500 元。已結算
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
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
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
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
一日。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
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
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2 年度司促字第48179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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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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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吳冠緻 463│自民國 102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190074│0000000000│11月 04日 │ │ │
│ │元 │177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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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吳冠緻 552│自民國 102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八│
│ │48862 │0000000000│11月 04日 │ │點七五 │
│ │元 │600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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