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8063號
PCDV,102,司促,48063,2013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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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8063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債 務 人 新湖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連慧芳

債 務 人 連清新
債 務 人 鑫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清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佰玖拾玖萬玖
  仟玖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依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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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勝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湖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