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8012號
PCDV,102,司促,48012,20131125,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8012號
債 權 人 許銘寶
債 務 人 潘慶隆即隆威企業社
債 務 人 朱艷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