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7903號
PCDV,102,司促,47903,2013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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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790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林宏名
債 務 人 蔡安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伍佰柒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32,574元,及詳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緣債務人林宏名前就讀淡江大學時,邀同債務人蔡安
  答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金額總計為新
  臺幣151,569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
  滿一年之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
  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
  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三)詎債務人林宏名自102年06月24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32,574元,及詳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
  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
  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蔡安答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
  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2年度司促字第4790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宏名、蔡│自民國102年0│至民國102年1│年息1.83%   │
│  │32574 │安答   │6月24日起  │0月28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   │     │0月29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宏名、蔡│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2574 │安答   │7月25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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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