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7898號
PCDV,102,司促,47898,20131122,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789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卓慧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柒仟壹佰玖拾肆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