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7871號債 權 人 邱良模訴訟代理人 邱巧蕙債 務 人 張秋中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陸萬肆仟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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