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783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呂泓霆
債 務 人 聚興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春義
人
債 務 人 王建中
債 務 人 王鵬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萬陸仟
柒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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