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7563號
債 權 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債 務 人 張嘉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肆仟貳佰捌
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點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