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7545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王璿程即王俊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陸仟肆佰肆拾壹
元,及其中伍萬捌仟貳佰零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七.五計算之利息,
暨按照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加計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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