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7440號
PCDV,102,司促,47440,2013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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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7440號
債 權 人 林美怡
債 務 人 鑫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清新
債 務 人 諱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秀祝
債 務 人 江佳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柒拾肆萬肆
  仟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即支票提示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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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勝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諱億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