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二一六號
原 告 南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修齊
訴訟代理人 廖春山
被 告 甲○○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陸仟陸佰捌拾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等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甲○○於民國八十七年九月間邀被告乙○○○為連帶保證 人,向原告購買一九九三年式FO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