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7064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陳世霖
債 務 人 藍憶心即藍士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壹仟壹佰叁拾貳
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以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以肆佰元
,延滯第三個月以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
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