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7033號
PCDV,102,司促,47033,2013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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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7033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陳世霖
債 務 人 蕭世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叁仟捌佰捌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三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叁佰元之違約金
  ,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肆佰元之違約金,延滯第三個月當
  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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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