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6907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林佩萱
債 務 人 黃偉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零壹佰柒拾伍元
,及其中伍萬玖仟玖佰柒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二五計算之利息
,與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