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6892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 務 人 張華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陸仟貳佰玖拾貳
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拾肆萬捌仟壹佰貳拾陸元,及自民
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五計
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萬零貳拾捌元,及其中貳拾萬元
部分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七點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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