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6714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王賢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叁仟陸佰陸拾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王賢仁分別於1、民國091年12月26日向聲請人
借款額度最高以新臺幣30000元整為限。按年息18.25%固定
計算之利息,每月結算乙次,並於約定之每月最低應付款繳
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00%)截止日之翌日直接計入
借款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金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
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
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00%計付。立有現金
卡申請書及其他約定事項為證。及於2、民國093年11月23日
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1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
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
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15%固定計付,借款
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
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
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查相對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93667元整,其餘部份詳如
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
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
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
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
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2年度司促字第4671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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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王賢仁 │自民國09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13241 │ │7月25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王賢仁 │自民國096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80426 │ │0月23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王賢仁 │自民國096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80426 │ │1月24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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