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6698號
PCDV,102,司促,46698,2013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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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6698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張雅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零柒佰陸拾貳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張雅傅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九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
  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
  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
  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29,940元整。(二)利息計算
  :1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
  按年利率百分之九點六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利息。2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822元整。(三)延滯期
  間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
  金新臺幣29,940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四)帳
  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
  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
  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
  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
  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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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