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653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李美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萬零玖佰肆拾壹
元,及其中肆拾玖萬叁仟貳佰玖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
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拾叁萬柒仟壹佰柒拾伍元,及其中
貳拾柒萬玖仟肆佰貳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一.八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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