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6382號
PCDV,102,司促,46382,2013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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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638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張建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柒仟伍佰叁拾陸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建洲於民國94年08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450,00
  0元,約定分048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
  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年11月08日止累計985,996元正未給
  付,(其中393,106元為本金, 592,890元為利息,0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張建洲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2年11月08日止累計141,540元正未給
  付,其中54,959元為消費款;82,981元為循環利息;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2年度司促字第4638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建洲  │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393106│     │1月09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張建洲  │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54959 │     │1月09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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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