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6312號
PCDV,102,司促,46312,2013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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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6312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 理 人 謝如垣
債 務 人 陳素真
債 務 人 陳純宜
一、債務人陳素真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佰貳拾貳萬
  捌仟肆佰零陸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陳素真之財產強制執
  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純宜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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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