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6117號
PCDV,102,司促,46117,2013111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6117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債 務 人 賴君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叁萬肆仟柒佰叁
  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七點七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約定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