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6117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債 務 人 賴君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叁萬肆仟柒佰叁
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七點七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約定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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