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6040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非訟代理人 吳正男
債 務 人 盈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
債 務 人 林素
債 務 人 宋立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陸拾萬叁仟貳佰玖拾
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盈源實業有限公司邀同債務人林素、宋立文為連
帶保證人於民國100年1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4,000,00
0元,期限5年,約定利息按年息4.17%計算,若債務人未依
約定按期清償借款本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
起,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經債務人立
有借據乙紙交與債權人收執。詎料債務人未依約清償借款本
息,依借據之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目前尚積欠債權人
本金新臺幣2,103,291元,及自民國102年8月18日起計算之
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盈源實業有限公司邀同債務人林素、宋立文為連
帶保證人於民國101年10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500,0
00元,期限1年,約定利息按年息4.17%計算,若債務人未
依約定按期清償借款本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
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經債務人
立有借據乙紙交與債權人收執。詎料債務人未依約清償借款
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目前尚積欠債權
人本金新臺幣1,500,000元,及自民國102年8月19日起計算
之利息、違約金。
三、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
權益,至感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2年度司促字第4604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宋立文、林│自民國102年8│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四點│
│ │210329│素、盈源實│月18日起 │ │一七 │
│ │1元 │業有限公司│ │ │ │
├──┼───┼─────┼──────┼──────┼───────┤
│ 002│新臺幣│宋立文、林│自民國102年8│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四點│
│ │150000│素、盈源實│月19日起 │ │一七 │
│ │0元 │業有限公司│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宋立文、林│自民國102年9│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10329│素、盈源實│月1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1元 │業有限公司│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宋立文、林│自民國102年9│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50000│素、盈源實│月2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0元 │業有限公司│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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