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5858號
PCDV,102,司促,45858,2013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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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5858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趙玉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伍佰肆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玖仟伍佰零陸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趙玉麟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
  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
  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
  如下:( 一) 本金債權:新臺幣59,506元整。( 二) 利息計
  算:1 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
  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2 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6,942 元整
  。( 三) 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59,506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 四) 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100 元整。又按契約
  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
  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起,債務
  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
  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
  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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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