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6年度,1802號
TPEV,106,北小,1802,201708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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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1802號
原   告 李凝香即羅媽媽養生苜蓿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 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 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44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 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 106年7月17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具狀補正被 告之姓名、年籍、身分證字號及正確送達住址,並檢附最新 戶籍謄本到院,該項裁定已於106年7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收狀資料查 詢證明、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應認為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 (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 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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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