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5433號
債 權 人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債 務 人 紀淑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柒仟壹佰柒
拾陸元,及其中壹拾肆萬玖仟叁佰肆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
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七
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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