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527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陳子婷
法定代理人 陳月
債 務 人 陳月
一、債務人陳子婷、陳月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仟肆佰肆
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子婷前就讀私立同德家商時,於民國98年
8 月25日邀同債務人陳月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
貸款額度借據新臺幣(以下同)300,000 元整,動用
期限自民國98年8 月25日起至債務人完成本教育階段
學業之日止,債務人應向本行提出撥款通知書於期限
內動用額度,本行憑此撥款通知書撥款。借款利率依
本行與教育部議定之利率計息。倘借款人對所負之債
務,不依期還本付息經本行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
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
貸款利率加年率1 %固定計算。本案轉列催收款項之
日期為102 年8 月1 日,當時本行就學貸款利率為1.
83% 另加計年率1 %固定計算後之利率為2.83% 。倘
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延遲日起按
約定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
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
(二)詎債務人陳子婷自民國102 年8 月1 日起即未依約履
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6,447 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
理,依據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
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陳月既為連帶保證
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
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2 年度司促字第45274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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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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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陳子婷、陳│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6447元│月 │7月01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子婷、陳│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6447元│月 │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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