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5274號
PCDV,102,司促,45274,2013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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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527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陳子婷
法定代理人 陳月
債 務 人 陳月
一、債務人陳子婷陳月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仟肆佰肆
  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子婷前就讀私立同德家商時,於民國98年
     8 月25日邀同債務人陳月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
     貸款額度借據新臺幣(以下同)300,000 元整,動用
     期限自民國98年8 月25日起至債務人完成本教育階段
     學業之日止,債務人應向本行提出撥款通知書於期限
     內動用額度,本行憑此撥款通知書撥款。借款利率依
     本行與教育部議定之利率計息。倘借款人對所負之債
     務,不依期還本付息經本行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
     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
     貸款利率加年率1 %固定計算。本案轉列催收款項之
     日期為102 年8 月1 日,當時本行就學貸款利率為1.
     83% 另加計年率1 %固定計算後之利率為2.83% 。倘
     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延遲日起按
     約定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
     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
  (二)詎債務人陳子婷自民國102 年8 月1 日起即未依約履
     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6,447 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
     理,依據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
     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陳月既為連帶保證
     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
     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2 年度司促字第45274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子婷、陳│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6447元│月    │7月01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子婷、陳│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6447元│月    │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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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