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523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務 人 程建童
債 務 人 程靖芸即程詩馨
一、債務人程建童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零肆
佰肆拾柒元,及其中壹拾陸萬捌仟玖佰柒拾捌元部分自民國
一百零二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七五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程建童、程靖芸即程詩馨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壹仟肆
佰玖拾壹元,及其中壹仟叁佰玖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
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七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
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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