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5208號
PCDV,102,司促,45208,2013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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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5208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王卿安
債 務 人 鄭富隆即鄭汀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叁仟零伍拾叁元
  ,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五個月內(含)以每個月玖佰元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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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